| 抚宁县商务局关于规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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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4 16:18 文章来源:抚宁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销售网点:
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以来,各中标销售企业备案网点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为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已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授权或委托非备案的企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如发现此类问题,经查实后,县商务局取消该备案网点的销售资格,并上报省商务厅将对其授权中标流通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通报工商管理部门对非备案企业进行查处。
二、销售网点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商务局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2、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3、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三、销售网点出现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的,县商务局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2、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3、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4、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5、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四、销售网点在完成备案后10日内,“系统”登录密钥必须发放到位。对愈期发放不到位的,县商务局有权力取消销售网点资格。
抚宁县商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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